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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民民事诉讼代理之管见/袁青锋
公民民事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普通公民担任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笔者认为,如何理解、全面看待“公民代理诉讼”的修改问题很重要。首先,新民诉法并非全盘否定公民代理诉讼。根据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可以看出,仍有两类人符合公民代理诉讼的条件: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在我国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总体数量不足、尤其是当事人参与诉讼能力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这两类公民代理诉讼能够提供诉讼帮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进而有利于当事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民诉法之所以删除旧法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旨在限制非法公民有偿代理行为。实践中,人民法院没有精力也难以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公民代理是否为有偿,这就使得一些略知法律、社情的公民,甚至“久病成医”的当事人、上访户混入到公民代理行列,这些人往往收取高额的代理费,为了胜诉不择手段,甚至假借要向法官打点为名索要“活动经费”,这种有偿法律服务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严格准入制度,严重影响到司法公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的司法秩序。为此,新民诉法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的资格,旨在堵住非法公民代理的渠道,矫正公民代理诉讼制度中最凸出的问题。但实践中应如何操作呢?笔者认为:
一是加强新民诉法关于公民代理规定的宣传,引导当事人选择合法代理。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新民诉法的普法宣传,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应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告知,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的区别,如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人不享有律师所享有的哪些权利,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公民代理人。
二是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公民代理人的身份核实。法院在开庭前,要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审查,要求出具代理人个人与委托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等,从而确定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身份,对于不符合代理资格的,应当不允许其出庭代理诉讼。法院可对民事诉讼公民代理问题予以细化,如要求当事人委托他人以公民身份代理自己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委托近亲属的,应当提交受委托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推荐书;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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