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探析/王永东(10)
[6]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8]孙保罗:《仇恨》,《南方周末》1998年9月18日 。
[9] 赵兴军、时小云:《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
[10]周辉彬:《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
[11]杨立新:《2001年热点民事案件点评》,《检察日报》2002年1月4日 。
[12]周辉彬:《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
[13]范愉:《试论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统一适用》,载《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3月版。
[14]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http://www.studa.net/faxuelilun/030901/200391100006-13.html,于2006年5月21日 访问。
[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1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17]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和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55页。
[18]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页。
[19]姚晨奕:《千般苦与累全为案结纠纷了——高安市法院新街法庭庭长刘晓金事迹之二 》,《人民法院报》 2005年6月24日
[20]谢晖:《〈民间法〉年刊总序》, 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68026,于2006年5月13日 访问。
[2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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