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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探析/王永东(9)

  (二)需注意民间法的适用范围是有地域性的。

  民间法出自特定的地域,它只对该地区的全体成员有效,作用范围非常有限,在一定的边界范围内,民间法是一套节约交易费用的有效装置,但超出一定的边界,民间法就作用不大了,或者说就可能需要采用另一种民间法。可见,民间法更多的只能在特殊类型的社会关系中,如亲缘关系、地缘关系、熟人交往圈、民间组织网络等这样的社会关系中才能起作用,脱离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超出了一定的边界,民间法也就自然失效。换句话说,民间法在相对封闭和相对熟悉的熟人社会里或者特殊的人际关系里可以很管用,其功效只有在这个相对封闭的地域之内才会产生。常言道“十里不同俗”,民间法存在的这种“十里不同”的现象,要求我们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需注意了解、识别不同地域存在的不同的民间法。

  四、结语

  凡关注当今国家秩序、黎民生计者,倘弃民间法及民间自生秩序于不顾,即令有谔谔之声,煌煌巨著,也不啻无病呻吟、纸上谈兵,终其然于事无补。[20]依据博弈论的分析,无论从维护社会秩序这一“天下之公器”,还是从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各自规制社会的有效性来看,两者之间都必须妥协、合作。合作、妥协则两利,对社会绝大多数人有利;不合作、不妥协则两伤,对社会绝大多数人有害。[21]民间法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通过以上案例分析也可看出它的最大效用价值就是秩序价值,因此在越来越强调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绝不能忽视民间法,合理运用民间法将是极其重要而且有实践意义的。

  注释

[1]谢晖:《〈民间法〉年刊总序》,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68026,于 2006年5月13日 访问。  

[2]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36页。  

[3]田成有:《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法运用》,http://ncclj.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88,于2006年5月13日 访问。 

[4]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修订版,第161页。 

[5]转引自张学亮:《放宽法律的视界: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解读》,http://zxl2006.blogchina.com/2479155.html,于2006年5月21日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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