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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黄燕(3)

  1、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确立沉默权是切实履行国际义务,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国际化的需要。履行国际法的义务是每个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也要遵守国际社会的法律,即遵守国际准则。刑事诉讼中也有很多国际准则,其中有一些是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我国还没有承认,我国有道义上的义务,但是还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有一些是我国有法律上的义务。例如我国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是国际法中国际人权宪章的核心内容之一,该公约的第14条规定了国际公认的正当程序原则,其中包括任何人不得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迫自证其罪或供认罪行,这其中就包括沉默权。②按理我国应对已参加的国际条约(除保留条款外)的规定有积极遵循的义务。但目前的状况是,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支持沉默权,而在国内刑事司法活动中却对沉默权持否定态度,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损害了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形象。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因此,只有在国内法中确立沉默权,才能保持法制的统一性,才能树立和维护我国政府在国内民众乃至国际社会上的崇高威信。

  2 、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我国宪法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沉默权是宪法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措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基于人权的重要价值和世界各国的积极倡导,我国在2004年首次把人权写入宪法。2004年宪法修改后,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沉默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沉默权的设置也对其他的基本人权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保障。由于犯罪嫌疑人面对的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检察机关,往往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在“抗拒从严”的口号威胁下,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极端不利地位,违反了司法的公平原则。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加强其面对检察机关进攻的防御手段和与其抗衡的力量,以达到刑事诉讼的公平与公正,切实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使其人权免于遭受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针对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它的实施保障了刑事程序上的人道性和公正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了法制的正当化、文明化和科学化。这是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的,哪怕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也不行。

  3 、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确立沉默权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诚信政府,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一股“上访热”,即遇到地方上的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或冤假错案,老百姓就拼命往上告,甚至到中央有关部门去上访告状。这些现象说明了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其中很重要的因素是我国一直以来对解决纠纷都采取高压的方式,而不是理性的方式。先进的法治理念,应是运用理性的、公平的方式来解决各种纠纷,尤其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纠纷。刑事诉讼本质上就是人民与政府管理之间的纠纷,警察和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人民的代表。③也就是说,一个政府怎样对待嫌疑人和被告人,就会怎样对待民众。因此,我们的司法程序应坚持运用理性、公平的方式来处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纠纷,要真正防止不服判决的人上访,防止把诉讼过程中应该可以解决的矛盾再次发生,就必须对现行诉讼程序本身进行人性化的改造,真正保障好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只有确立沉默权,用理性的方式化解矛盾,才能使我们的司法程序真正树立起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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