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黄燕(4)
4 、抑制警察暴力和防止刑讯逼供的需要
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解除警察暴力防止刑讯逼供。现实实践已经证明,在受追诉方操纵的诉讼结构中,被追诉方的人格尊严是很难得以保障的。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解除警察暴力。面对现实国情,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刑诉逼供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在侦查阶段,警察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讯问,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与事实相符合。在一个公正的程序当中,当事人没有义务帮助对手指控自己。如贝卡利亚所说:“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④如果警察不相信犯罪嫌疑人的回答是事实,而这个事实只是警察主观的认为,有或没有还需大量的证据来说明,他就完全可能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说出警察所认为的“事实”这不是说所有的警察都是这样,但由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屡见报,这足以证明有一部分警察是这样的。如果免除犯罪嫌疑人如是陈述的义务,赋予保持沉默的权利,结果就会大大的改变。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地位还没有改变,侦查机关还是习惯于凭借口供令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如果确立制度,犯罪嫌疑人就拥有依法保持沉默,不向侦查机关回答的权利。口供的重要性就降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也会相应减少。同时,为了成功令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判决,侦查机关必须利用其他侦查手段获取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提高侦查机关自身的侦查素质,沉默权制度并没有禁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不利已的供述,只是禁止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使用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供词和证言。正如美国学者所说的,“沉默权它的实践意义在于确保警察在没有使用任何威胁或强迫的情况下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而不是阻止和妨碍警察在侦查犯罪中的传统职责和作用。”⑤此外“沉默权制度的确立还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引导权力使用走向科学与合理的轨道。“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权力的滥用直到权力的尽头为止。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应该用权力制约权力。”⑥现实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色地位处于弱势,其权利受到一定的漠视,与拥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对实际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赋予其沉默权,平衡控辩审三方地位,也体现了司法制度中的人道精神。因此,设置沉默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司法公正问题,更是个重大价值的取向问题。虽然沉默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但会使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得到提高,从而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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