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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黄燕(6)

  2 、《宪法》提供了可行性法律保障

  现行《宪法》有关规定为确立沉默权制度提供了可行性的法律保障。《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依照《宪法》的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地享有言论自由,这当然也包括了沉默的自由。

  3 、依法治国是其确立的大环境

  国家推选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是确立沉默权原则的大环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要决策。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时代,我国可以也应当借鉴、吸收国外法律中对我国有益的内容或规定。在这种大环境下,立法部门将国外法律中的有益条款,根据我国国情予以吸纳。这就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原则或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沉默权”内容的现实可行性条件。

  综上所述可见,赋予被控诉者沉默权不仅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应尽的义务,更是顺应我国的依法治国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4、沉默权不会对侦查难度产生重大影响

  沉默权制度的设置并不会令侦查的难度产生重大影响。反对设置沉默制度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地域广阔,犯罪率居高不下,人们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十分的迫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无疑加大了侦查的难度,这就要求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经费的不足确实也是确立沉默权的一大障碍。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表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就必然会不利于打击犯罪。而有罪必罚只是人类实现正义的美好理想,这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能做到的。而且即使是我国现在实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也无法保证犯罪嫌疑人会把所有犯罪事实交代清楚,犯罪嫌疑人还是会提供虚假的供述,所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不会对侦查的难度产生重大的影响。人的尊严是人类的终极目的,而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所以,从绝对与实用的角度说,沉默权确实会使一些罪犯逃避制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它的终极价值。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联邦法院大法官奥利弗、稳德尔、霍尔姆斯曾说过“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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