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黄燕(7)
现代侦查活动已经有很大发展,可以利用多种方法进行侦查,对口供的依赖性降低,为沉默权的实现提供了客观条件。“现代侦查活动对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为信息资源在侦查工作中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可能性。对专业信息资源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已经使侦查活动由现实空间或现实世界扩展到虚拟空间或虚拟世界。同时,可以利用侦查信息系统为平台整合各项公安基础业务、刑侦基础业务,以行动技术和刑事科学技术为依托加强侦查手段建设,拓展侦查手段的类型与内容,提升侦查手段功能与水平。”另外,指模鉴证技术、DNA鉴定、电子监控技术、录音录像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为沉默权制度的设置提供了客观条件和保障。
5 、司法实践中沉默权在逐步接受
国内的司法实践表明,沉默权也在为司法机关逐步接受并尝试。如辽宁抚顺城区的检察院“零口供规则”就是一例;又如,据报载,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的1008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许多是在犯罪嫌疑人不开“金口”的情况下,依靠外围调查取证成功地突破的;再如,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拒不招供的情况下,依靠间接证据成功办理了一起刑讯逼供案。
综上所述,沉默权制度的设置已经在我国具有主观与客观上的条件。而且设置了沉默权不会令犯罪率有大幅上升,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还可以切实地保障我国公民人权,防止刑讯逼供的产生,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实现,所以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可行的。
四、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
基于沉默权制度的设置已经在我国具有了主观与客观上的条件,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我国相关的立法机关和部门尽快加紧在以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证据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立法。
(一)案件侦查阶段的沉默权
侦查阶段是确定追诉对象、收集证据、查明犯罪最为关键的过程,也是犯罪嫌疑人权利极易受到侵犯的诉讼阶段。为了在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我们认为应当在这个阶段设立沉默权制度。
首先,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首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沉默的权利和供述的自由,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时,可以选择自愿供述和保持沉默。设置沉默权的告知程序。即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前,书面或口头告知他们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包括告知权利的时间、具体事项、法定情形下的解释义务和不履行上述告知职责的后果及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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