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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黄燕(8)

  其次,限制讯问时间、对象、两次讯问的间隔、地点,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的时间界限,防止侦查人员用变相或不间断的方式强制讯问犯罪嫌疑人。禁止讯问人员用语言暴力和精神上对其进行恐吓。除非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愿意供述,否则讯问人员不能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其引诱,以保证其公平公正和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另外允许律师在第一次讯问之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讯问过程及沉默权的实施进行监督,最好是有录像全程跟进。另外对未成年人、孕妇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人在讯问时间上还应有特殊照顾,区别对待。

  第三,在讯问内容上,对侦查人员提出的关于是否有犯罪行为、陈述有罪的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这个过程犯罪嫌疑人一旦明确表示保持沉默时讯问人员应该立即终止讯问,且讯问人员应如实做好笔录而且给犯罪嫌疑人过目并在其上面签名。

  第四,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和通讯权,避免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受到强制,保证在其受到强制时可以获得法律救济;一旦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人员有逼供、诱供、骗供等行为的或希望得到律师帮助的,在得到帮助前有权保持沉默,设立有关律师提供帮助规则。此外还应尽量减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限制,扩充律师的权利,让律师更好地介入这个过程,及早了解案情和清楚对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指控。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辩护权,及在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在羁押时有与律师会见、通信权。如律师介入审讯,在审讯时由律师为被刑事追诉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审讯者难以强迫被审讯者回答讯问,就是保障沉默权的重要方式,因为讯问时律师在场,既可以指导犯罪嫌疑人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又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能够真正充分自由地陈述案情或者回答提问。

  最后,犯罪嫌疑人对本案外的人的犯罪行为有沉默权。但是,当犯罪嫌疑人陈述有关犯罪发生时间不在现场的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意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及证据等内容时;犯罪人正在实施犯罪,或其身上找到相关证据,对涉及公共安全,紧急状态、个人身份及住址的提问,有回答的义务此时,犯罪嫌疑人不应当享有沉默权。这样做是为了赋予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嫌疑人、被告人增加了自身保护能力,遏制了司法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被追诉者权利的可能侵害,保证了诉讼程序的相对公正平衡。同时又避免了因沉默权不当行使,而可能给侦查机关破案和受害人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为诉讼效益最大化的实现创造了可能的诉讼环境。另外沉默权的例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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