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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筑领域受贿案件的调查分析/刘萍(2)

  四是打击不力,侥幸心理作怪 。检察机关虽查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干扰让检察机关的查处力度相对薄弱、难以到位,导致对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因而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有的行贿人曾多次涉案,行贿行为成了建筑领域的一股不正之风,屡禁不止。

  四、预防对策

  一是 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以制度制约权力,以法规代替领导个人意志,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力度,形成你要干坏事,一个人干不了,你要行使权力,不能超越范围,从而达到以权制权,互相制衡的目的。

  二是强化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 。防治腐败,教育是基础。在建设工程领域里,有重点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遏制个人的腐败动机,使其手不敢伸,心不敢想。

  三是强化建立和完善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制度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确保集体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避免暗箱操作,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以 检察机关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推动“惩防一体化”深入发展,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严厉打击和惩处为前提和支点,加大对工程建设职务犯罪打击力度,通过打击犯罪起到打一儆百,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作用,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有效遏制和减少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五是实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不断完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查询制度,建立“黑名单”,使行贿者的“不良记录”有案可查,把存在行贿记录的建筑部门拒之于竞标大门之外,对预防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将发挥警示作用,督促公众、单位依法经营,充分认识通过不正当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法律和道义后果,以控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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