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运用问题探析/魏建国(2)
2.现有庭审设备制约了电子证据的运用 电子证据需要存储在特定的电子介质上,这些电子介质包括磁带、软盘、光盘、硬盘等。同时,和传统的证据形式能够直接获得信息不同,电子证据的解读是间接的,它的播放、展现需要借助电脑等特定的电子设备。但目前大部分审判法庭没有专门的电子证据质证设备。有的法院审判法庭虽配备了电脑,但都是有使用功能限制的,尤其是为了保密的需要,审判法庭内仅有的一台电脑主要是承担法庭记录和内网数据传输功能,而不能播放光盘亦不能外接U盘,给电子证据的当庭质证带来了诸多不便。可以说,审判法庭上没有可供电子证据质证所必需的相关设备,直接影响了对电子证据的当庭质证。
3.电子证据的修改具有隐蔽性 电子证据因其主要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一种证据,必须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转换成人们直接感知的形式,作为证据使用和保存,就这一点而言,虽然其与视听资料有着相似之处,但其表现形式更具多样性(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信息等),并且因为其主要存储于计算器中,极易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以及人为修改,并且该伪造、篡改不通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很难察觉和识别。
4.电子证据原件与最佳证据规则的冲突 “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提出最原始的书证、记录或者照片来证明一项内容的规则,该规则通过要求在审判中提供原始文件的方式来避免不准确或错误的发生。而电子证据容易修改,又具有修改的隐蔽性,使得电子证据的复印件和原件、真实件和伪造件难以区分,导致与之相关的传闻证据法则或最佳证据规则都无法严格适用,比如U盘中的证据材料的打印件就很难被严格界定成是证据原件。如果无法解决这一问题,会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产生巨大的影响。
5.电子证据的归档保存存在隐患 目前,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有形证据,包括通过技术处理和转换后的电子证据,都可以电子数据等方式刻录到数据光盘中去保存,但光盘的材质和标准并不统一,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日后调取或复制卷宗材料时,很有可能打不开光盘或是光盘损坏、数据丢失。所以,电子证据的保存问题亦亟须解决。
6.有关方面或个人复制、调取电子证据时,缺乏高效、便捷和统一的调取程序和手段 当事人复制电子证据,有的是在质证后当庭便申请保留一份复制品;有的是在案卷归档后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复制品。但目前,大多数法院的档案室并没有此类复制设备(如光盘刻录机等),也没有在什么地点复制才算合法、有效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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