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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演化及贯彻/徐启良(6)

  其三,在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上,97刑法在保留适用相对确定法定刑的情况下,规定了轻重不同又互相衔接的量刑档次,并尽可能将量刑情节法定化、具体化,以减少司法机关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对于一些常见的危害严重、可能被判处重刑、特别是死刑的犯罪,刑法作了具体的限制。同时,对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定刑幅度内,根据案情适当确定宣告刑,相对缩小了刑罚的自由裁量度,避免了司法工作人员因无法可依或量刑幅度过宽,难以操纵,而滥施刑罚,保证了司法公正。同时,这些规定也能有效地防止因司法人员利用过宽的量刑幅度进行以权谋私,放纵罪犯,冤枉无辜,有效地遏制司法机关的腐败,有利于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结 语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原则的发展与加强,符合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提高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国际威望。尽管由于观念上、技术上等方面的原因,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贯彻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自97年写入刑法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已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并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作者单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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