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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胡发富(4)

  (四)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前题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向出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来实现,如果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行为取得财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五)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作出了交付行为,交付可以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产要件,如果受让人没有为权利的变更登记,也就没有实现物权的变动,即使受让人占有财物,财产的物权仍属于原权利人。因此,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善意取得产生如下适用法律效果:

  第一,善意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因为这种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取得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愿,也非基于让与的法律行为,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由于其为原始取得,动产上原有的负担亦归于消灭。

  第二,善意取得既引起原所有权人所有权的消灭,同时又引起原所有人请求无处分权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权利的发生。当无权处分人有偿处分所有人的财产时,其所获利益为不当得利,应依照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返还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法,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非法处分人以高于市场价处分财产,因无权处分人的行为导致了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原权利人可选择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其全部所得;当无权处分人无偿处分所有人的财产时,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此外,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若有债权关系(如租赁关系、保管关系、寄存关系)的,原所有人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由于此时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原所有人只能择一行使。

  五 结语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重要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交易规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立法必然要求。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健康地发展,广大司法工作者必须加强学习研究,确保善意取得制度的全面正确理解与依法科学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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