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张红强(3)
2000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8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已表明我国法律已经确定了行政立法应当有“听取公民意见”的过程及相应的形式。
在《行政处罚法》实行后,有些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始了对某些行政行为进行听证的实践,甚至做出了有关听证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强制拆迁的赔偿数额方面。如:江苏省物价局于1998年制定了专门的《江苏省公用事业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三、我国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一)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过去一段时间内计划经济在国内占主导地位,反映在行政领域就表现为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或命令性计划等,这也影响了行政机关长期以来轻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观点。伴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人心,人们开始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及于关注,知情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认识,听证制度作为公民了解政府有关信息的制度性保障,在实践中未得到有效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正式的听证制度仅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
正式的听证制度仅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其余尚处于立法实践阶段,这就使得有些行政机关对其持漠视的态度,该听证的未听证,或者无故拖延听证等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上对行政相对人的轻视态度,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执行状况不理想。
2、行政首长制在听证过程中仍占主导地位
目前,学者们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听证笔录是否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从西方的案件排它性原则来看,听证笔录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但就中国的国情而言,行政机关系统长期奉行行政首长制,在听证结束后,行政决定的最终形成还有赖于行政首长的裁决。另一方面,听证后采纳证据、认定事实仍不能避免,原因在于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总体素质较低,要完全依赖于听证过程中质证的证据做出行政裁决尚不可能作到。
3、公民听证意识有待相对较低
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的“听证会热”为我国听证制度作了一次广泛的宣传。不尽人意的是这些听证会在举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少违反听证程序的做法,媒体对听证制度认识上存在误区从而导致了错误报道,混淆了广大人民对听证制度的认识,误将听证会等同于一般的座谈会,这对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进一步规范听证会的制度刻不容缓。同时加强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总体素质也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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