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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胡健涛(4)


11.共同走私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共同走私犯罪中,往往涉及货主、报关公司、代理商、外方供货商等多个犯罪主体,在主、从犯的认定上容易产生争议。就此问题,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对于走私案件所涉及的货主、报关公司、代理商、外方供货商等,均系走私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一般均应认定为主犯。


多数意见认为,走私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较为复杂,应从犯意的发起、实行行为的分担与完成、获利分配等方面加以综合判断。


12.扣押走私货物、物品与犯罪工具的追缴、没收问题


关于扣押走私货物、物品与犯罪工具的追缴、没收问题,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严格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走私货物、物品以及走私犯罪工具,均应予以追缴、没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走私货物、物品以及走私犯罪工具能否没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处理。在处理走私货物、物品以及走私犯罪工具时,应当考虑始终贯彻体现罪刑相当原则,以及由此派生的处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之间的合适比例原则。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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