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确认制?密码确认制?信用卡消费盗用风险的产生、分配和转移/赵庆庆(5)
“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是“持卡人”对交易的认可的意思表示,此签购单是双方交易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明。同时,“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名一致,证明此意思表示是由拥有发卡人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做出的,债的关系在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建立,根据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的授信关系,发卡人即银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而后持卡人再向发卡人还款。
可以看出,在整个这个信用卡消费交易关系中,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之后的发卡人与特约商户,持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关系都无从建立。而具有持卡人合格签名的签购单对双方来说都是这个真实交易关系的证明。
另外,发卡人均规定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申请信用卡并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副卡,足见信用卡消费是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
所以,在确认“持卡人”的同一性之后,持卡人需要在签购单上签名,并且签名需要和信用卡上的签名一致。
再从反面来看,如果持卡人没有在签账单上签名或者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不一致,就不存在持卡人交易的意思表示的证明。那么如果一个持卡人没有诚信,有欺诈的意图,他完全可以主张自己根本没有交易的意思表示,否认自己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交易和债的关系,发卡人不应向特约商户付款,自己更没有向发卡人还款的义务。对此,特约商户不能证明持卡人已经从其处得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他们之间存在交易和债的关系。或许特约商户能够“幸运地”通过其他证据,比如人证来证明,但这极具有偶然性和难得性,并且这种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据力也是不确定的。
特约商户也许会主张,持卡人提示信用卡就是其意思表示的证明,但是问题是特约商户如何证明交易当时“持卡人”就是持卡人呢?如果交易当时,特约商户在确认了“持卡人”身份的之后,进行刷卡,并且持卡人在签账单上签名,签名与信用卡上的一致,那么签账单上合格的签名就浓缩了特约商户确认“持卡人”与持卡人一致性和“持卡人”交易意思表示的内涵,是合法持卡人提示信用卡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的有力的证据。
所以实际上,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名的一致性是特约商户的利益所在,特约商户对签名的一致性进行确认是保障自己的权益,合格的签账单是信用交易的有效凭证。
不过,特约商户如果能通过签名的不一致性发现“持卡人”身份值得怀疑,这倒也间接起到再次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作用,不过这只是附带的,具有偶然性。另外,特约商户在处理信用卡交易时,往往同时处理许多持卡人的信用卡,而各种信用卡在外观上是极为相似的(尽管仔细辨认实际是不同的,但不是非常直观),如有疏忽可能把不同持卡人的信用卡搞混,比如持卡人甲在持卡人乙的签账单上签名,持卡人乙在甲的签账单上签名,这实质也造成了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交易处理完毕之后,甲的信用卡被乙误拿,乙的信用卡被甲误拿,而信用卡上和签账单上的直观的签名可以提示特约商户和持卡人,避免误认。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