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确认制?密码确认制?信用卡消费盗用风险的产生、分配和转移/赵庆庆(6)
但是,实践中特约商户往往不核对“持卡人”的签名和信用卡上的签名是否一致,如果它已经对“持卡人”和持卡人的身份进行了确认,那么我们可以说特约商户放弃权利,自我承担持卡人可能欺诈的风险,毕竟我国持卡人一般都是诚信的,发现并利用以上所说制度上的漏洞对商户进行欺诈的可能性很小(从这点上说中国的消费信用状况倒是很好的,中国的消费者都是良民)。
然而,事实的情况是,特约商户往往也不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确认,不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信用卡上持卡人的肖像是否与“持卡人”一致,只要“持卡人”提示信用卡,就可以达成交易,根本不去防范信用卡的盗用。
这也许可以说是特约商户风险意识不强,或者是它对风险和收益考量的结果,因为持卡人信用卡丢失、被盗等脱离持卡人控制的情形毕竟是少数,据有关统计持卡人遗失银行卡的平均概率为0.038%,即由于银行卡丢失导致的欺诈损失率不到万分之四,由此放松对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注意。但是,最本质和最关键的原因是各种注意义务和责任都已经被发卡人和特约商户转嫁给了持卡人,发卡人和特约商户没有承担起它本身应该承担的信用卡消费关系中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三、特约商户注意义务和责任、发卡人的减损义务和责任
信用卡是银行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在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
信用卡消费交易的过程是,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发卡人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持卡人再向发卡人还款。这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持卡人(消费者)、特约商户和发卡人(银行)和三个法律关系:(1)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信用消费关系:(2)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的消费信贷和委托付款关系;(3)发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委托受理和承诺付款关系。
信用卡消费中,发卡人承诺对与其授信的合法持卡人交易的特约商户承担付款义务,那么从民事上看,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进行信用交易时,必须首先确认“持卡人”是有发卡人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否则它是不能要求发卡人付款。其实这种注意义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并非为他人利益而额外负担的。从刑事上看,信用卡盗用可能构成是刑事犯罪,特约商户有确认“持卡人”身份,防止犯罪的义务,如果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者故意不尽注意义务,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因为特约商户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信用卡盗用,损失应该由它自己承担,发卡人不应该向其付款,持卡人没有向发卡银行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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