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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确认制?密码确认制?信用卡消费盗用风险的产生、分配和转移/赵庆庆(9)
不过,也许银行认为,由于技术或系统的原因,它需要一定时间在银行网络中传递挂失的信息,不能做到挂失及时生效,可是“利之所在,损之所归”,银行难道只有不断拓展自己的信用卡业务的激情,没有完善自己服务和安全系统的激励吗?技术和系统的原因难道是持卡人犯的错吗?
挂失24小时过后银行总算开始承担责任。但真的是这样吗?24小时是银行给自己留下的充分的保障时间,足以向特约商户发出指示,这样银行根本就不再会有风险,根本不用再承担责任。假如真的由于自己的技术问题或人员过失,24小时后仍然没有向商户发出指示,信用卡此期间被盗用,造成损失,银行要承担责任。但是这样的“家丑”能够外扬,这样的责任可以再让持卡人承担呢?
中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体现到民法领域就是人们对“意思自治”的发挥,有登峰造极的趋势。消费者对“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已经有些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甚至有些“逆来顺受”了,尽管《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了规定。毕竟银行和持卡人这“甲方乙方”之间,银行是“大腕”,持卡人只能“一声叹息”了,“24小时免责”条款不过只是众多“霸王条款”中“微不足道”的一个。
这是持卡人遵守“君子约定”的另一个原因:无可奈何。再一个原因是:无能为力。
国际上信用卡最重要的特点是无需担保和保证金即可办理,而我们目前普遍见到和使用的信用卡实际不是真正意义的信用卡,而是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即便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持卡人也往往必须提供担保。
这样,当持卡人即使明白根据过错原则,信用卡盗用产生的损失应该由特约商户或银行来承担,银行不应该向特约商户付款,自己没有向银行还款的义务,但由于持卡人的资金事实上已经在银行的掌握之下,要行使抗辩权很困难了,“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果前面说特约商户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的话,这里也许可以说银行是包庇犯。
雾里看花、无可奈何与无能为力是持卡人的处境,既然这样,持卡人只好自保了,退而求其次,强烈要求发卡人采用密码确认制,银行积极响应。然而,密码真的就安全了吗?

四、密码不一定保障持卡人的用卡安全,发卡人和特约商户是最大的赢家
持卡人所面临的信用卡盗用风险来自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后,由于技术和制度的保障原因,信用卡可能被盗用的风险;第二个层次是法律对风险和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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