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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公司机会原则探析/杨川仪(8)

然而,ALI标准也有自身的缺陷,因为对于公司机会的定义太过宽泛,董事或高级管理者免责的程序规定又过于繁琐,这就导致了公司决策层在做出商业决断时易受影响,从而效率降低。另外,ALI严格的规则实施程序,在开放性的大公司中比较容易实现,而在封闭的小型公司中却难以做到。

(六)克拉科教授的观点:不同公司,不同标准克拉克教授认为针对不同公司,应当采取不同的标准[17]。标准一:对公开公司管理层的规制公开公司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任何积极的商业机会;而对公司的外部董事而言,只禁止他们在取得机会中对公司资源(包括公司信息)的使用。标准二:对闭锁公司管理层的规制:首先,如果争议中的机会与公司业务有机联系在一起,那么不论它是否有特殊价值,个人参与都不能占用;其次,如果公司在这个机会中有利益或预期利益,个人参与者也不能挪用;再次,如果参与者预先或现在同意新变化的改变,即使是在不同的情况下与前述相冲突,那么个人参与者可以挪用这个机会。然而,至少得到参与者的合意,否则他不会被允许占用与公司有机联系的机会,而该机会是阻止公司损失或遭受损害所必须的;最后,如果新计划没有包括在上述规则范围内,那么个人参与者就可以在不与其他人分享和不经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公司的机会。克拉克教授的观点对于公司机会原则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肯的意见使得不同公司、不同人员区别对待能够得到较好的实用价值。

结论

审理高尔夫俱乐部诉哈里斯一案的缅因州最高法院列举了上述各判定标准,着重论述了美国法学会提出的ALI标准,并适用ALI标准撤消了原审判法院的判决。在本案中,缅因州最高法院认为,吉尔平地产和斯姆林吉地产均属于高尔夫俱乐部的公司机会,因此哈里斯未将上述地产购买机会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的行为违反了她对公司的信义义务。法院认定,俱乐部的日常经营是运行和维护高尔夫球场,这要求俱乐部有充足的地产并且能够保证高尔夫活动不会因其相邻的地产开发而受到影响。俱乐部时不时地讨论开发自己的地产项目和购买附近地产的可能性,斯姆林吉地产三面被高尔夫球场包围并且临近三个球洞,对其的购买与俱乐部经营息息相关,而哈里斯得到购买吉尔平地产的机会是基于她作为高尔夫俱乐部总裁的身份,这些都足以证明购买吉尔平地产和斯姆林吉地产的机会属于公司。根据高尔夫俱乐部诉哈里斯案的判决和不同判定标准之间的差异,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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