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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公司机会原则探析/杨川仪(9)

尽管美国各州对董事或高级管理者是否掠夺了公司机会形成了不同的判定标准,但是目前除了ALI标准外,仍然被广泛适用的是:经营范围标准、公平性标准和两步分析法。利益和期待这一标准因为饱受不确定因素的困扰而被法院和学界诟病。

综合对美国各法院不同的公司机会判定标准的分析,在判定公司机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公司在某个商业机会上是否存在利益或预期利益;(2)董事是否是由于其在公司的职位或利用了公司的资源而获知该商业机会的;(3)该商业机会与公司的密切程度;(4)该机会是否向公司提供或是否期望向公司提供;(5)公司是否有能力实施该商业机会;(6)董事利用该机会是否会导致与公司利益冲突;(7)董事利用该机会是否会导致不公平。

(二)公司机会的不同表现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一个商业机会可以是公司机会,好像也可以不是公司机会,这涉及到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比如交易机会的来源。事实上,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解释为什么商业机会是公司机会:第一,公司资本的使用。A在使用C公司的资本(即公司的财产、信息和资产或者职位)时,A接触到了一个商业机会,那么,这个商业机会应当被认定为是C公司的公司机会。如果A未将该机会向C公司披露而据为己有,A就会被认定为篡夺公司机会,因为A使用了公司的财产、信息用于谋取自身的利益[18]。如案例中的吉尔平地产经纪人罗伯特,他向哈里斯表明吉尔平地产代售的原因是哈里斯是俱乐部的总裁。这里主要关注的是董事或高级管理者是如何获得商业机会的,大多数情况下,商业机会的提供者一般是因为董事或高级管理者作为目标公司的决策者而向其提供机会,这是董事或高级管理者获得商业机会的特定职务因素。因此,若商业机会的获得是个人基于公司财产、信息、资产的使用和职位便利所得,那么该商业机会应当被认定为公司机会。注意,员工的职位高低并不影响篡夺公司机会是否成立。第二,商业机会是否和公司的经营密切先关。如果商业机会是A通过自己获取到的,但是如果该商业机会与C公司目前的经营有密切关系的话,尽管A并没有使用公司资本得到它,该商业机会仍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公司。因为A基于对C公司负有的信义义务,不得阻碍公司发展或是应当提升公司利益[19],所以该商业机会应被认定为公司机会。如案例中,斯姆林吉地产的购买机会是哈里斯在与邮政局长打高尔夫球时获得的,按理应属于私人行为,但是由于斯姆林吉地产比邻高尔夫俱乐部,俱乐部的经营对此地产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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