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与未现实受领之“代物清偿”/周江洪
债权人代位权与未现实受领之“代物清偿”
“武侯国土局与招商局公司、成都港招公司、海南民丰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评释
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代物清偿,现实受领,债权人代位权
目次
一、案例梳理
(一)基本案情
(二)争点
(三)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二、案例评析
(一)本案判决思路
(二)现行法律、学说状况
(三)本案公布之前的案例状况
(四)本案参考效力范围
(五)本案判决遗留的问题
一、案例梳理[1]
(一)基本案情
1999年7月20日,武侯国土局、四川港招公司、招商局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债务关系转移合同》约定:招商局公司欠武侯国土局土地征用费21 833 446. 50元债务全部由四川港招公司承担。此后,四川港招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已生效判决要求四川港招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同时认定因成都港招公司未按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注入四川港招公司,应承担投资不实的责任。2006年9月1日,武侯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成都港招公司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武侯国土局承担责任。
另查明,1998年4月12日,成都港招公司与招商局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约定招商局公司将泰丰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涉案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34441941元抵偿给成都港招公司,用以抵偿招商局公司欠成都港招公司的3 481. 55万元欠款,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全面结清;招商局公司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二日将土地交成都港招公司开发使用。但该土地使用权至今未转移至成都港招公司名下。
1999年8月22日,招商局公司申请注销,其理由为由全民所有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招商房地产公司)。同年8月23日,招商房地产公司成立。
2004年11月17日,海南民丰公司将其持有的招商房地产公司49%的股份转让给鑫达公司,并约定招商房地产公司在2003年4月前的债权债务由海南民丰公司负担。
2006年11月29日,武侯国土局向成都中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由招商房地产公司履行成都港招公司对武侯国土局负有的21441 941元债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成都中院认为:成都港招公司与招商局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约定,招商局公司对成都港招公司负有给付涉案土地使用权之义务,但未履行。招商局公司经改制更名后,变更为招商房地产公司,故招商局公司所负给付成都港招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义务由改制更名后的招商房地产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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