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与未现实受领之“代物清偿”/周江洪(12)
注释:
[1]以下简称“本案”。本案公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 2012年第6期,原案件标题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以下梳理根据《公报》内容整理。
[2]关于第二个问题,最高院认为,“《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立的法人财产原则、企业债务承继原则以及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旨在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造成企业财产流失,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企业改制或者改造只是企业变更的一种形式,根据法人财产原则和企业债务承继原则,变更设立后的公司应当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虽然招商局公司在改制时与成都港招公司签订了《债权、务及资产处置协议》,但无论是招商局公司对成都港招公司负有的3481.55万元的债务,还是招商局公司欠招商银行的230万美元的贷款,均是招商局公司改制前的对外负债,根据法人财产原则以及企业债务承继原则,改制后的招商房地产公司均应负责偿还改制前的招商局公司的债务”。对于这一点,涉及的是企业改制时的债务承担问题,与本文拟探讨的债权人代位权与代物清偿协议的问题关系不大,故在后述裁判理由及评释中不做详细探讨。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重要草稿介绍》,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4]葛云松:《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5]王家福、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98页;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页;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9页;柳经纬主编:《债法总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9页。
[6]关于代物清偿的比较法学说状况,参见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以下;高治:《代物清偿预约研究—兼论流担保制度的立法选择》,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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