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与未现实受领之“代物清偿”/周江洪(13)
[7]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3页。
[8]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0页。
[9]崔军:《代物清偿的基本规则及实务应用》,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7期。
[10]翟云岭、于靖文:《代物清偿理论剖析》,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1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页;崔建远:《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3期。
[12]柳经纬主编:《债法总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0页。
[13]从本案最高院判决理由看,本案并未采纳“实践性合同说”;但在《公报》刊载的“裁判摘要”则明显修改了法院的判决理由,认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认为本案中的协议为实践性合同,即以“实际履行”作为代物清偿协议的成立要件,与判决理由中所表述的“未生效”,存在明显不同。鉴于“裁判摘要”的事后归纳特性,本文仍以法院判决理由分析该案件。
[14]事实上,其构成类似于比较法上的“新债清偿”,即债务人因清偿旧债务而与债权人成立负担新债务的合同,新债清偿合同成立时,旧债务即告暂时停止作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时,旧债务回复作用(参见崔建远:《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3期)。
[15]未经特别说明,以下案例均出自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
[16]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民申字第46号。
[1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92号。
[1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3号。
[19]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二终字第411号。
[20]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68号。
[21]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79号。
[22]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提字第15号。
[23]除了上述案例,《人民法院报》也刊载过一些“以物抵债”的案例。例如,张新:《本案以房抵债协议构成新债清偿》,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1月29日第6版。不过,该文作者认为,该案并不构成以受领交付为要件的代物清偿,而是构成不消灭原有金钱债务的“新债清偿”。
[24]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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