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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合同立法的反思与重构兼议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胡开忠(10)
第九,合理规定出版者支付报酬的方式及标准。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应作如下修订:(1)明确规定作者有权获得合理报酬,该报酬应不低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投入和其他投入,也不应低于市场上类似作品被使用的报酬。(2)增加作者的报酬修改权。在出版合同签订后,如作者认为约定的报酬与使用作品的收益严重失衡时,作者有权要求修改双方已约定的报酬。如使用人不同意,作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在国外,《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 L. 131 -5 条、《德国著作权法》第 32 条第 1 款和 《西班牙著作权法》第 47 条都有类似的规定。(3)增加作者的查账权和作品使用人的报告义务。出版合同签订后,出版者应就出版作品的数量及收入向作者报告账目。合同中如无特别约定的方式,作者可要求出版人一年至少报告一次该会计年度中制作复制品的数量,并指明每次印刷的时间和数量以及库存数量。(4)法律上应具体规定付酬的方式,如按使用作品收入的一定比例付酬、一次性付酬,等等。(5)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条例,规定各类作品出版行为的付酬的基本原则、付酬的方式、付酬的计算方式、付酬的减免、账目的审查等内容。[24]
第十,合理规定出版合同的变更条件和终止情形。当情事发生变更时,出版合同的内容应作相应的变更。具体而言,《著作权法》应规定如下几种出版合同变更的条件:(1)双方约定变更出版合同的内容;(2)经著作权人同意出版者可以向其他出版者转让出版权。出版者的主体发生变更的,在有可能损害作者声誉的情况下,出版者所取得的权利也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的其他变更合同的条件。此外,《著作权法》还应规定出版合同的终止条件:(1)出版合同期限届满;(2)出版者不依约定出版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通知出版者在 6 个月内出版作品,否则著作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作品创作失败而致合同无法履行的;(4)作品未完成前,如作者死亡,或丧失创作能力,或非因其过失致不能完成作品者,出版合同终止;(5)图书脱销后,经著作权人通知,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6)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图书出版合同终止后,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之,合理界定出版合同的内容,对于保护著作权人和出版者的利益关系重大。为了促进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我们应当抓住著作权法修订的契机,对于出版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以更好地规范著作权人与出版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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