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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的完善/吴文建(3)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规则的完善

  证人证言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很容易出现假证误证。对证人证言要从程序和证据学两个方面进行认真审查认证,以去伪存真,从而由证据事实推导出合情合理的犯罪事实,为最后的定罪量刑打下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从程序上对证人证言审查认证:

  1、法院应对通知到庭的证人资格予以审查,保证证言裁体的客观性。对证人资格审查,必须以证人到庭为前提。法院应根据证人证言所能证明的事实审查证人有无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是否具有证人资格。

  2、控辩双方调查的证人书面证言,应交证人核对,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对于证人没有签字盖章进行核对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符合程序上的规定,否则,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从证据学上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

  1、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交叉询问、对质询问、实验、逐一甄别、相互对比法、综合印证法等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以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2、审理比较复杂的案件中,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同一证人多次询问外,法院审理时还要传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证言来源、对证人所证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与条件等进行综合审查认证。查明情况后,要对该证人几次证言进行分析,找出证言的矛盾点,再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合理排除,确认哪些证言符合客观实际,哪些不符合,对哪些证言可全部采信,哪些部分采信,哪些证言不予采信。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完善,都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刑事证人证言制度的完善也同样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笔者相信,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国刑事证人证言制度一定能够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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