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累犯、再犯多发的原因及对策/杨馗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再犯也叫重新犯罪,是指由于犯罪经法律审判并处以一定刑罚的人再次犯罪或获得较刑法意义上的否定性评价的行为。重新犯罪不仅包括受过刑罚实际执行(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的人再次犯罪,也包括判处缓刑而未实际执行刑罚的人再次犯罪,还包括经法律认定为犯罪但免于处罚的人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重新犯罪,但重新犯罪的人不一定是累犯,在刑罚上,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一、数据分析
笔者对山东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分析, 2008年共审理刑事案件373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数比例为4.29%,累犯为1.88%;2009年共审理刑事案件349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数比例为6.3%,累犯为3.15%;2010年共审理刑事案件333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数比例为7.21%,累犯为3.9%;2011年共审理刑事案件375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数比例为8%,累犯为5.07%;2012年共审理刑事案件492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数比例为10.16%,累犯为8.13%。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直观地看出重新犯罪和累犯的比例逐年上升,而且重新犯罪的人中犯罪的次数在三次以上的也有所增加。
当前社会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社会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贫富差距的加大,社会层次之间的距离增加,蠢蠢欲动、思想控制力差的活跃分子在挑战社会的正常秩序。犯罪分子初犯基本上都有其偶然性、刺激性、片面性、无知性的特点,绝大多数的犯罪分子经过改造后都能够走上正轨。但是同时会有一些罪犯在走出监狱大门后,不思悔改,还会“二进宫”、“三进宫”甚至更多次重新犯罪。
二、原因分析
分析累犯、再犯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原因,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一是自控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从再犯和累犯的犯罪数据分析,他们的法制观念极为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部分犯罪人员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尚不完整,思想不稳定,容易反复。特别是心理、生理发育不完全的未成年人也极易受到社会上不良诱惑再次犯罪。
二是监所机构成为再犯、累犯交恶的场所。犯罪分子在劳教机构羁押的时间里是封闭式的,基本是与外界隔离的。在“里面”的时候,被动感染的可能性更大。由于扭曲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还没有及时的纠正过来,到了一个新的环境中后,很容易信服他人的言辞,并学习、效仿他人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在这种近距离的接触中,很多错误的畸形理念和歪曲的生活习惯会感染给那些免疫能力差的人,久之,形成了较蒂固的思想。定力差的犯罪分子接触到主观恶性差的人员会很快被感染,当服刑结束重新踏入社会后,孤独受伤的心灵再受到来自周围人员的冷光、唾弃、排斥,加之亲人的谩骂、疏远就会使得他们变得更加狂躁不安,无法自控成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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