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累犯、再犯多发的原因及对策/杨馗(2)
三是有前科无法被社会接受,就业困难。犯罪分子大多数都是学历文化层次较低,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年龄也偏低。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多数也是由于没有固定的工作或者是收入较低无法满足基本生活,并且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因为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道路。这些人服刑期满后回到社会时,由于受到就业单位门槛的限制,他们往往更加难以就业,很难再次找到合适的工作,经济生活将会非常困难,犯罪人基于前次犯罪的心理定势很容易就想到再次通过犯罪解决实际困难。当他们再次被社会所遗忘,生活无着时就会再次铤而走险。
四是刑罚制度较不完善,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再犯和重新犯罪的人的处罚在相关的法规、最高院的复函中都有所提及。但是如何从重、怎么从重没有统一的标尺,造成不同地区不同裁量的人员对案件裁量差异过大,重刑轻判严重损害刑罚的确定性和威慑力,而轻刑重判则侵害了受惩处人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对法律的信赖。重新犯罪的人,尤其是累犯,说明刑罚基于法律的正义基础而针对具体个体实施的改造和教育没有起到有效作用,没有起到刑罚本质上的威慑作用。上面的数据足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刑罚的威慑力消弱了,国家的公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的公信力消弱了,犯罪人藐视法律权威的可能性增强了。
三、防范措施
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层次的,因此防范重新犯罪也需要多层次的全方位的综合的制度构建,这就需要各个相关部门深入的协调配合,并有效调动社会力量普遍参与。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重视思想改造。利用社会各个阶层的机构、组织分阶段或不定期的加强对犯罪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主观改造,要让他们觉得社会是个大家庭,自己就是这个家庭中必不可缺的一份子,要让他们感觉到社会的温暖与博爱。树立起对社会的公德心、对家庭的责任心。在他们感到生活茫然和痛苦的时候,让社会的正能量指引其渡过思想上、生活上、就业上的困难期、迷茫期。大力开展对缓刑考验期内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回访和普法教育,使他们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特别是对与他们有切身利害关系的法规。校正他们对社会的不正确的认识和观念,促使他们克服自卑和对社会的灰暗心理,让他们树立起重新生活的勇气和自信心。
二是加大劳技培训程度,扩大劳动就业范畴。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封闭式改造无法让他们获得更多的知识,长时间的单一、简单的劳动降低了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要加大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力度,使得他们能够掌握一技之长,提高生活能力,为其回归社会再就业奠定基础。在我国,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就必须改变目前就业环境中对有前科人员的“歧视”,降低录用门槛,消除那些使有前科人员在起点上就处于不利地位的法律,使他们最起码能够与其他公民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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