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朱骏(8)
综上所述,高利贷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不具备违法性,并没有侵害到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应当入罪化处理。而且高利贷行为与非法经营罪所要调控的行为也存在不同,司法实践中通过定非法经营罪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违背了刑法所应当具有的谦抑性和二次规范性。我国目前对于民间高利借贷的处理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市场的运行规律,扭曲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机制。对于利率的高低或者高利贷问题,应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的观念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只要利率的高低是借贷双方的自愿行为,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违反法律的行为即可,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因此我们目前可以通过完善行政执法手段以及给予高利贷合法地位加以调控来达到规范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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