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也论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张婷婷(7)

  3、楼顶停车位,其所有权归本单元建筑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在登记制度上,可以采取在业主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以注明的方式。楼顶车位采取在业主的产权证上加以注明,是因为楼顶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证明上加以标注,很好地解释了单元所有业主拥有楼顶车位所有权的原因。

  以上权利性质均为按份共有,既业主按照各自的区分所有建筑物面积之分额进行共有。此外,在《物权法》中未明确涉及的一些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中具有边缘性和争议性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囊括以下几点,应该在今后的物权立法中加以完善。

  (二)借鉴台湾模式,引入相关概念

  诚如前文所述,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以及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相关立法规定是比较有特点,可操作性也是比较强的。因此,笔者以为,完全可以在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过程中对其相应予以借鉴和扬弃,并引入有关的停车位概念。

  1、法定停车位

  我国小区停车位的增长跟不上车辆保有量的增长,小区车位基本上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要解决这个供求矛盾,光靠市场自己调节是不行的,它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需要国家用立法的手段来督促开发商在建造小区的时候,建造一定数量的停车位。这就是“法定停车位”概念。法定停车位可以保证小区内相当数量的业主拥有停车位,使得小区的停车位在较长时间内可以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定停车位必须由小区内的业主使用,不允许开发商将其使用权擅自转让给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当业主想将其车位转让时,也必须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进行。当确实有剩余空位时,物管可以在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将其对外出租,但租赁合同应为不定期,一旦小区内业主需要使用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以小区内业主使用为优先。此外,租赁取得之收益,应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2、增设停车位

  这里所指的增设停车位,笔者认为基本上相当于台湾的自由增设停车位。即开发商在满足了法定停车位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建设的停车位。

  由于增设停车位是在法定停车位己经基本满足小区内的业主需要时再建造的,所以我们应当视小区业主己经授权开发商代为处理。所以开发商既可以将增设停车位交由小区业主使用,也可以将其交由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使用,所得之收入,亦应归小区业主所有。

  允许建设增设停车位的意义在于:其一,它使得小区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增加了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了土地的闲置;其二,增设停车位在将其出租给小区业主之外的第三人使用时所得的收益,可以用来分摊开发商建造车库的成本,既可以使得开发商较容易地收回成本,也使得业主分摊的费用降低,可谓一举两得。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