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张婷婷(9)
(五)应对小区停车位转让给区分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限制
有一些学者认为,如果允许开发商将停车位卖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则在现代社会的情况下,必然出现停车位的买主剥削小区业主,向其收取高额租金的情况。因此,即便在小区的停车位不可避免地归属开发商所有的情况下,也要规定开发商不可将其卖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或将专有使用权出租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关于停车位是否可以转让给小区业主外的第三人的问题,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法定停车位属于法定停车空间以及紧急避难的空间,属于建筑物的共同所有部分,附属于建筑物,不得单独转让,任何转让协议都是无效的。但如果已经转让给业主,可以认为该转让并不妨碍这种停车位的附属性质,所以转让又是有效的。
但《物权法》没有规定法定停车位的问题,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开发商将停车位转让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现象,这样做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因为转让给第三人,造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困难,也给全体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尤其给治安带来消极影响;其次,由于将车位转让给第三人,造成小区业主使用车位紧张,最终影响到小区的生活质量;此外,如果允许小区车位转让给第三人,这样就会使小区车位进入市场机制,势必造成车位的价格上涨,甚至有人认为,自然转让将会使小区以外的其他人控制车位的资源,进而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这样也会对小区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笔者认为,小区的停车位本质是小区的整体环境内容,是附属于小区居住的便利而建造的,其应服从于小区的购买专有部分的利用,其也是整个小区成员权的组成内容[8]。对于车位的自由转让也应该在法律上做出严格的限制,即车位可以在小区业主之间自由转让,但是不能随意向小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转让。不过,在我国没有设定法定停车位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引入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机制,在提供同样价格的情况下,业主优先于业主之外的第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开发商在出售停车位的时候,约定通知业主购买,没有通知而将车位卖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将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对非小区业主购买停车位进行一定的限制,原则上在尽可能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的前提下出租,毕竟车位也是个人财产,停车位所有人享有收益的权利。
四、结语
现实中业主和开发商纠纷不断,都是因为权属不明而产生的。科斯定律[9]认为,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能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产权归甲或乙并不会造成利益的不平衡,因为当事人的协商会调整责任的分摊,从而自发形成利益平衡[10]。只要法律确定了车位的权利归属原则,业主和开发商便会形成稳定的预期,并切实地采取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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