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理性侵幼女事件的法律思考/皮勇(3)
二、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制度的构建
前述立法修改和司法适用都属于事后的处罚措施的补救,更重要和必要同时也是效果最好的保护方法是事前的预防,没有全面的有效的事前预防保护制度,只可能惩罚类似的“万宁案”中的万一,而不能防止其发生和保护其余绝大多数受害儿童,原因是,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幼儿园、小学、旅店等封闭性场所,而未成年人在以上场所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寻求帮助的能力严重不足,即性侵幼女犯罪的黑数极大,有必要全面构建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制度。
(一)制定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状况公开制度
幼儿园、小学等教育机构作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和活动的主要场所,承担着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法律责任,因而对外界相对封闭,但是,正由于未成年人处于相对封闭的场所,才极易发生场所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在社会转型发展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靠对传统的师道的信任,还必须建立封闭性教育场所内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记录与公开制度。我们应借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儿童权利监督制度、挪威的儿童监察使制度等,规定对封闭性教育场所内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状况进行记录和事后备查,禁止儿童在不受监护人及其委托人的保护情况下离开教育场所。该制度能有效预防和发现封闭性教育场所内包括性侵幼女在内的各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建立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
旅馆等相对封闭的经营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海南万宁案即是实例。我国应建立封闭性经营场所内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规定封闭性经营机构应对未成年人独自或者由其他人带入旅店、酒吧等封闭性场所进行警示、拒绝服务或者报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其活动的场所,并有法规明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但是,没有规定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如酒吧、夜总会等,更没有关注封闭性经营场所内极可能发生侵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我们认为,应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封闭性经营机构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人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非常重要,目前无论是在幼儿园、小学或者家庭中,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人所做的未超过一般的看管,远不足以满足当前社会环境下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需要。我们应借鉴台湾《性侵害防治法》、美国《家庭安全法》等,强化未成年人的生理和防性侵教育,提高未成年幼女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学校与家长间的沟通机制,强化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监护责任,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