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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官断层问题的思考/罗兰瑛(3)


2.延长法官退位年龄。法院肩负着依法治国的神圣使命,一大批优秀领导层法官身负重任,不仅具有丰富管理经验,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法院的核心力量,既是管理者、又是实施者。加之法院年轻法官少的现状,这批管理者可以在此发挥传、帮、带作用,可以缓解法官空缺现象,有利于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增加政法编制。一是调整政法编制。各地政法编制的合理调整应以各县市区人口数和历年来案件数量多少为依据;二是增加地方事业编制。因法院政法编制有限,现有基层法院在岗干警偏少,案源又多,加之法院肩负着执行的职能,急需增加办案辅助人员(工勤编)。


4.尽快补充力量。应加大招录力度。在招录中,要从时间、数量、质量上入手,上级法院组织部门要拓宽渠道,降低进人门槛,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和业务需求,招录一批大中专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才充实到审判业务部门,也可以招录一些从事中文系列工作的人才充实到书记员岗位和综合业务部门,还可以招录一些优秀退伍军人充实到执行岗位。


5.提高法官待遇。一是提高职级待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层必须配为正科级,庭长享受正、副科级待遇,以提高法官社会地位;二是提高经济待遇。法官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法官队伍建设,切实为法官解决实际困难。首先要保证办案经费,其次改善办案条件,再次实行法官津贴终身制,以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营造一种用环境留住人才、用待遇留住人才的良好氛围。


6.加大交流力度。在当前法院人事管理体制仍未改善的前提下,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进人审核工作,严把进人审核关,不能让那些滥竽充数的人混入法官队伍,也不能把那些符合法官条件的优秀法律人才拒之门外,对于已经进入法官队伍中的一些业务水平差、政治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良的法官实行考试考核制度,逐步予以淘汰,以确保法官队伍高素质结构。此外,建立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之间,法院与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轮岗、交流任职制度,形成一种富有活力的用人导向和机制,有利于干部全方位锻炼与健康成长。


7.改善司法环境。要着力改善司法环境,建立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提高法官的职业地位。因此,应该把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地位和权利落到实处,以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性;着力改善司法环境,应建立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能排除各种非法干扰;着力改善司法环境,应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将基层法院的财政支出列入国家或省级财政,使基层法院的经费有保障,并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实行“以薪养廉”;着力改善司法环境,应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切实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彻底维护法官的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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