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我见/随心(2)
一、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理论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1]。该法自实施以来,在处罚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目前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法律武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也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其中公共安全,指的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该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根本[2]。在该法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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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
全,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合法权益。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分为四种:
1、最轻的处罚:警告是一种最轻的治安管理处罚,属于申诫罚,它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从表面上看警告与批评教育从内容到形式都有许多雷同之处,都是摆事实,讲道理,晓以厉害,但警告其实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批评教育方法,其作为一种治安管理处罚,要比批评教育严厉得多。且正因为警告处罚比一般批评教育要严厉的多,所以往往给被处罚人更为深刻的记忆,使之吸取教训,以后不敢再犯,从而达到治安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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