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我见/随心(3)
2、最普遍适用的处罚措施:罚款。罚款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教育手段,它让被处罚人明白,如果你不遵守社会秩序,不仅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同时还要从经济上受到一定的处罚,从而使其受到心灵上的触动,并改正错误,以后不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罚款幅度则根据每个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看其性质是否恶劣、情节是否轻微、后果是否严重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态度等情况,在法定幅度内,分别使用不同的罚款档次,合理确定罚款数额。
3、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行政拘留。它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场所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情节后果严重的人。其共分为三个档次: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治安行政处罚,所以在具体适用的时候要注意,以防造成不良后果。
4、新增的资格处罚措施: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照。如经营的旅馆业、典当业、刻字业等。其目的是在于取消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和剥夺、限制某项特许权利,从而达到维护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稳定的目的。
此外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4]。但该项处罚只能附加使用,不可以独立使用。
(三)、治安处罚的几种适用情形
1、减轻或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处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五类之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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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此条也充分体现了该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造成较严重后果;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3、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规定: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几点充分体现了国家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本人认为尚有几处值得商榷的地方,将在本文后面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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