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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我见/随心(5)
 (五)、对七十岁以上及怀孕妇女的违法处理不够有效。
  本人在为时不多的基层派出所实际工作中亲身经历了几次案例。一次辖区内一年过七十的老者因修路建筑施工补偿问题与施工方发生纠纷,要求过分,在道路修复工程结束后,用石块,木头及坐在路中间等方法阻止他人在此路上通行,经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果,且态度极为嚣张,扬言如不满足他的要求,他就让这条路永远用不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该老者属于多次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另外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涉及一怀孕妇女,因邻里纠纷对其邻居大打出手,甚至在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后,态度仍然恶劣,叫嚣到我现在是怀孕期间,你们派出所能把我怎么样,针对此情形你确时无可奈何。以上两个案例充分暴露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中存在的缺陷。

三、关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点思考

  本人针对以上几点不足之处提出一些自己的粗浅想法和思考。
(一)、对罚款处罚造成不能起到有力警示和教育部分人的效果的建议。
  关于对罚款处罚起不到警示、教育的现象,本人认为是不是可以在除缴纳相应罚款金额以外,附加类似于香港社会服务令[9]的相应劳动服务处罚,进行若干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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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处理垃圾、植树、清扫公路等。此类经济富裕的人群,都是很要面子的,对罚款几千元无所谓,但是你要是叫他去参加社会劳动服务,他就会觉得很丢人,从而让其长了记性,不敢在随意践踏法律,真正达到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
(二)、关于对逾期不缴纳和拒绝交纳罚款的违法行为执行难度大的解决方法。
  对于这点本人认为,如果遵循曾经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就肯定不会出现此类现象,试想一下,如果叫你交一千元的罚款和行政拘留十天让你选,你会选择哪一种?很显然大多数人则会选择前者,老老实实的交上一千元的罚款。
(三)、关于未成年人违法处理不够有效的对策。
  本人认为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屡次违反治安管理,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监护人又不履行的情况,是否可以对其监护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如罚款。因为既然作为某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法律就明确了你行使监护的义务和监护责任,如果你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将要受到处罚。这样的话身为监护人的责任感,将会得到有效的提高。
(四)、针对怀孕妇女的违法处理不够有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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