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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上)/龙宗智(9)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范围目前呈现出明显的扩大趋向。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在1993年被修订,上引第16条的规定被修改,扩大了证据开示的范围。修正后的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方要求检控方开示出庭的专家证人姓名,那么检控方同样有权要求被告方开示这类证人的名单。在1994年4月,关于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顾问委员会提出建议, 要求进一步修订规则16条,解除对证人陈述的开示禁止,规定双方相互开示拟出庭的证人(非专家证人)名字以及在审判前已经获得的证人陈述(如侦查人员在侦查中所作的证人陈述笔录)。同时还建议,作精神障碍辩护的被告方应向检控方开示对被告作鉴定的专家证人的情况。

上述证据开示规定适用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不含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各州对其州司法系统适用的证据开示程序还作了专门规定。其规定应当说与上述联邦适用的规则大同小异。而且也同样呈现出扩大证据开示范围的明显趋势。反映美国联邦和地方在这方面的普遍动向,美国法律家协会(ABA )近年来对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准则作了重大的修正,从而扩大了可开示的证据的范围,而且扩大了强制性开示的证据范围,尤其是扩大了辩护方向检控方作证据开示的范围。

在1994年修订后的ABA准则中,主要的新的开示要求包括:1. 辩护方向检控方开示证据应允许检控方对其进行检查、复制、检验以及对文件和物证拍照。2.辩护方必须开示准备传至法庭作证的全部证人的名字和地址。辩护方也须开示其掌握或控制的这些证人的书面证言——如果这些证言与下一步该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事项有关。3.辩护方必须开示任何辩方准备在庭审时传唤的专家证人在庭审前所作的报告和陈述,包括准备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关于身体和精神状态检查结果、科学检验、实验和比较的报告。这种开示不须检控方提出要求,而且不论检控方是否已向辩护方开示此类证据。4.辩护方应提供被告的简历,并就可能在法庭提出的专家证人的证言和专家的意见和理由就其实质性内容作出书面说明。

根据ABA的意见, 进行这种改革的理由在于辩护方证据开示不足不利于司法公正,这种改革被认为对诉讼双方是公正的,它减少了诉讼的竞技因素, 有利于真实发现, 可以防止审判中的突袭(“trial byambush”)。(注:关于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见前注12文,第二节“相互开示”的C部分:“证据开示的扩张和发展”。)

此外,鉴于检察官所承担的公正行事的一般法律责任,美国法律要求检察官应当向对方开示那些虽不属于一般的证据开示范围,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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