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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与法律服务结合之初探/冯兴吾(10)
  7、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理论体系。
  建立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相配套的科学理论体系,为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建立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以及有关科研院、校(所)要紧密联系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实践,开展对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理论研究;要探索方便信访人、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逐步实行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过程中的统一格式文书;规范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体系;要立足中国国情,积极开展区际、省际的交流与学习,借鉴国外、境外的科学理论,不断丰富和完善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理论体系。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中共宣城市委信访局
           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2000
            电子信箱:notary 1964@ hotmail. com

主要参考文献:
  1、程辉:《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几点看法》,《人民信访》 2003年第5期
  2、许斌:《马鞍山市信访全力做好涉法信访工作》,《安徽信访》 2003年第8期
  3、戴绍勤:《在全省信访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安徽信访》 2003年第6期
  4、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
  5、郭国松:《审视信访》,《南方周末》,2003年11月12日A6法治版
冯兴吾 袁野 刘金海

  信访是社会组织管理者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一种社会活动。信访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早在我国古代即已产生、存在并发展。但“信访”一词是经历了长期历史发展才被确定下来。1966年7月,中央办公厅“信访处”的成立,标志着“信访”一词首先在党内被正式使用。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因此,《信访条例》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同时,也使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介入信访工作,为走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之路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本文拟就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试作初析,以求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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