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与法律服务结合之初探/冯兴吾(7)
2、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依法行政。
从近几年的信访情况分析,反映基层党员干部问题最多的是作风不民主和不清正廉洁的问题。少数国家公务人员不能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违纪,侵害群众利益;有的领导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或者应该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能认真及时解决;有时甚至对上访群众打击报复,激起民愤,从而引起大规模群众上访。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树立公仆意识,关心群众疾苦,体察民情民意,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对已发生的信访问题要依法、依程序、依政策妥善处理;要通过推行政务、村务、厂务、校务和司法警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听取群众意见,增加行使权力的透明度。同时还要不断强化监督和管理,上级机关如发现下级机关不依法行政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如因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机关要负领导责任。对于不能依法行政,并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要通过广泛宣传、普法教育,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依法信访。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及各方面的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依法信访的知识。信访人既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也有举证的义务,除非举证责任倒置。但反映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检举、控告时线索应尽量具体,可能情况下应写明违法、违纪问题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起因等内容,以便于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要把信访法制宣传与接访、回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违反程序的信访人,要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指明正确的途径和方式。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做依法信访的带头人,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对违反信访法规、严重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接访人员要耐心疏导,向信访人告知信访须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信访者既要正确行使权利,又要履行必要的义务。
信访人的一切信访行为都要规范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理也要守法。《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同时,信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有的信访问题有一定道理,但解决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或者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因为对于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使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也还需要待人民法院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前提条件是发现该案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如韩某因土地纠纷一案,不服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多次向省、市人大信访反映,提出超过信访部门职能的要求是否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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