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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与法律服务结合之初探/冯兴吾(8)
  信访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疏导、教育、引导信访人按职权分工,依法有序到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活动,还要教育引导信访人相信基层组织,按管辖权限进行信访活动,依法提出信访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不断提高信访人依法信访、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自觉性。如《信访条例》第41条规定:“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不赞成有些地方信访部门采取息事宁人的片面安抚的做法,更不赞成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的所谓息访。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精神依然薄弱,人治传统依然强大的社会中,我们应该更多强调对司法救济本身的完善,而不应过分强化信访这种非司法救济的手段,从而避免“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现象的发生。
  4、通过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规范信访行为,依法处理信访。
  依法处理信访,是推进信访法制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是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途径。推进信访法制化进程,必须加强各级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执法队伍;建立科学完备的信访法制化监督机制。近年来,如宣城市委、市政府在由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下实施了领导公开接待、信访公开答复等制度。表面看来,这些强调信访人权利的作法似乎弱化了办理机关的权威,束缚了政府的手脚,但是同时也是一种监督机制的信访,实际上是以信访人的知情权制约了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不规范行为,从而形成信访人和信访责任主体的良性互动。
  信访部门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受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办结;按期办结有困难的,要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办结后,要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如信访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信访人。要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权益,严禁刁难、侮辱检举控告人。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要坚持予以查处。
  同时,挖掘现有的司法潜力,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而且,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扩大法院受案范围,将一切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本文认为,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否则,应当追究法官 乃至法院院长的责任;规定三审终审制,让司法有足够的权威,公民的救济渠道更为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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