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与法律服务结合之初探/冯兴吾(9)
5、信访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要依法结合。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信访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结合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而不能直接办理信访事项。如安徽省司法厅、省信访局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关于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通知》,初步规范了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有关事项。
同时,依法应由信访部门办理的非涉法信访事项,律师、公证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得介入。《信访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前款第㈡项,第㈢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应属于涉法案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介入;信访工作人员没有移交的,值班的律师、公证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擅自接收办理。如遇有涉法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人员填写“涉法信访案件移办单”,交给值班的律师、公证员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能即时办理的,如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立即办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项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公证事项则由公证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
6、立规解决实际问题,依法规范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结合。
信访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结合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但是目前却存在缺乏统一规范,因此,建议司法部与国家信访局出台《规范和完善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若干规定》,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介入信访工作的程序、物质、人力、保障、职责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在全国实施。同时,设立类似国外的督察专员制度,由中央在优秀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选定,派往各地。对于控告监督类信访,可以帮助启动行政复议、司法救济等程序;对于举报类信访,可以转交中纪律、监察部等处理。督察专员本身没有裁决权,也不干预司法的独立,但是可以向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提出建议,要求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
同时,要加快地方的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立法的步伐,为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要通过国家与地方立法,基本确立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在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吉林省信访条例》于2002年3月22日发布了《吉林省律师参与信访规则(试行)》,明确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程序与方式、工作纪律、组织领导等内容,在我国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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