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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对象的类型化分析/武亦文(10)
[6]参见叶启洲:《保险法实例研习》,元照出版公司 2009 年版,第 66 -68 页。
[7]See Robert Merkin,Colinvaux’s Law of Insurance,Sweet & Maxwell,1997,p.180.
[8]See Charles Mitchell,Stephen Watterson,Adam Fenton & Henry Legge,Subrogation:law and practice,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334.
[9]参见陈俊元:《我国保险代位理论与法制之再建构》,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博士论文,2009 年 7 月,第 146 页。
[10]参见前注[6],叶启洲书,第 228、241 页。
[11]参见叶启洲:《德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上之代位求偿关系》,载《月旦民商法杂志》第 28 期。
[12]参见张新宝、陈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74 -175 页。
[13]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 611 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见江朝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6 年版,第 386 -387 页。
[15]参见叶启洲:《保险法专题研究(一)》,元照出版公司 2007 年版,第 253 -254 页。
[16]参见施文森、林建智:《强制汽车保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9 年版,第 177 页。
[17]参见江朝国:《论被保险人与其他加害人之共同侵权行为问题——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号判决评释》,载《月旦法学杂志》第 168 期。
[18]参见前注[6],叶启洲书,第 265 页。
[19]参见林振通:《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行为所负连带责任》,载《人民司法》2008 年第 14 期。
[20]参见[德]汉斯·J·毛雷尔、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 2007 年版,第 77 页。
[21]台湾地区有学者将此翻译为“补充性原则”制度。参见董保城、湛中乐:《国家责任法——兼论大陆地区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5 年版,第 228 页。
[22]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634 -6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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