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杨立新(6)
三、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
《决定》与众不同的是,采用一项一项逐一规定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类型,以便于司法机关依照《决定》的规定,确认侵权行为,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好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我仔细归纳,认为《决定》规定了九种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再加上其他行为方式,共有十种。
( 一)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决定》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非法获取包括窃取和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这种侵权行为的主体,是那些没有权利收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为方式是采取窃取和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有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经过法律的授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无论数量大还是数量小,都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实践中,这种侵权行为通常是非法获取的信息数量巨大,但作为侵权行为,由于受到侵害的是个人而不是集体,而每一人作为被侵权人的起诉,可能都不是大量的被侵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凡是侵害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被侵权人起诉的,就应当认为构成侵权责任。
( 二) 非法出售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决定》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出售是有偿行为,行为人在出售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更为恶劣。非法出售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有权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单位在获得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后,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私自非法出售,获取私利。当然也有单位非法出售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也构成侵权责任。不论是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是合法获取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凡是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者,就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 三) 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决定》规定,除了非法出售以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尽管没有获取非法利益,也构成侵权行为。非法向他人提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采取除了出售以外的任何行为方式,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不论有偿还是无偿,均属之。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获得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都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凡是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受害人都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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