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杨立新(7)
( 四)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非法泄露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可以是故意所为,也可以是过失所致,都构成侵权责任。例如公安交警部门电子执法获取的驾驶员违章同时涉及隐私的不雅照,将其公布,就构成非法泄露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6]
( 五) 非法篡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对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进行篡改的,构成侵权行为。非法篡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行为须故意而为,而不是无意中弄错。这种侵权行为,应当造成相当的后果,即由于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被非法篡改而使公民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对于未尽谨慎义务,并非故意,而是无意中弄错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如果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也构成侵权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 六) 非法毁损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非法毁损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构成侵权责任。非法毁损包括故意和过失。明知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而故意毁损,或因过失而毁损,造成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七) 丢失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对于合法获得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妥善保管,善尽保管责任,如果不慎造成个人信息丢失,也构成侵权责任。丢失,应当是过失所为,并非故意,造成了受害人权益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八) 违法发送电子信息侵扰生活安宁
《决定》第 7 条特别规定了发送垃圾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送电子信息,都必须经过电子信息接收者的同意,或者经过请求,接收者表示愿意接收。未经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仍然向接收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九) 对泄露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或侵扰他人的电子信息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决定》规定,如果公民发现泄漏自己的个人信息、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电子信息侵扰的,都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规定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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