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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调解制度新发展评析/蔡惠霞(2)


(四)经济目标:提高效率,减少法院预算


德国民事司法体制中较高的诉讼量决定了减负与分流的必要性。此外,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可以过滤一部分争议案件,最终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其本身也隐含通过法院减负,并在保证有效司法的前提下节省国家开支的目的,减少法院预算。


二、《德国调解法》的关键特征


(一)调解的界定与法院的司法角色


《德国调解法》规定,调解是当事人借助一个或多个调解员的帮助以自愿和自我负责的方式旨在和好一致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所实施的保密的框架程序,即调解是秘密性和框架性的程序。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进程中法院的作用不仅限于通过裁决定纷止争,在确定处于争议中的法律关系,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的道路上,法院可以扮演引航灯、指路人的角色,为当事人提供交涉的场所与规范。《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8条明确要求法官“应该在诉讼的各阶段努力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所以,将调解理念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已成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有义务为当事人运用调解程序创造条件。


(二)调解员的基本职责


1.调解员的选任


《德国调解法》规定,调解员是引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独立、中立且不拥有裁判权限的人员。调解前由本案当事人自主选任调解员,调解员可能是律师、司法人员或注册会计师,同样也可能是社会心理专家成员,他们遵循着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标准和程序。《德国调解法》直接排除审判法官主持的调解,而由法庭外中立第三方在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以此避免审判法官陷入伦理困境,引发角色冲突。


2.调解员的责任与义务


与仲裁员或者法官不同的是,调解员并不作出决定。相反,调解员的功能在于协助当事人之间理解各自的观点,缩小他们之间的差距,努力促成符合双方意愿协议的达成。


(1)披露与核实义务。如果当事人要求,调解员有义务将专业背景、培训情况及其调解领域的经验告知当事人。而对于影响调解独立性与中立性的一切事项,调解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披露;只有在当事人都明确表示同意之时,该调解员方能从事本案的调解工作。调解员的调解权源自当事人的合意授权,因此,调解员在调解之初应向当事人核实并确保当事人确已理解调解程序的原则和进程,并自愿参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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