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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调解制度新发展评析/蔡惠霞(4)


认证调解员应本着自我负责的精神,通过适当培训和定期进修确保自身掌握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以便能以适当的方式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而适当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调解的基础知识、有关调解进程和框架条件的知识;(2)谈判与沟通技巧;(3)冲突解决与管理能力;(4)调解法知识以及法律在调解中扮演的角色;(5)实践训练、角色模拟和监督管理。如果认证调解员没有参与法定的专业培训课程,则会被剥夺称号。


由此可见,德国的调解培训比普通法国家的大多数培训更注重理论性,调解培训的厚重的理论性特征,不仅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家的思维,也预示了其在教育和培训方面带有鲜明的文化特色。


(四)诉讼时效及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


《德国民事诉讼施行法》规定调解的期限为3个月,调解期间诉讼时效中断;2002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203条规定,当双方开始就某些请求协商时,诉讼时效中断,直到一方或另一方拒绝协商。《德国调解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调解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但是可以援引此项规定。


调解最终达成的协议区别于由法官在审判中所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判决,但调解协议也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直接强制执行,这意味着调解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


三、《德国调解法》的评析


显而易见的是,《德国调解法》的颁布第一次确立了调解制度的法律框架,极大地提高了民事调解在德国司法的地位。但该法规定较为简略,制度的构建仍在初期,因此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化,立法者的意图在于确定调解的制度化与法律化,促进调解在德国的植根与发展。


(一)制度优势


1.强化当事人的自主性


《德国调解法》规定不论是调解的开始、结束,还是调解的过程、协议的达成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充分实现当事人自治,使社会成员在实现法律正义的途径中发挥更大的自主性。而当事人在这个自我决定的平台上,可以更清楚地认识自己的需求和利益。


2.减轻法院压力


《德国调解法》提出的最低法定标准和要求,并不限制调解的灵活性。针对法院案件云集导致诉讼延迟严重化的问题,调解作为一种灵活和广泛应用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但可以避免诉讼拖延和耗费过大等问题,使民事司法系统趋于快速、廉价,还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法院系统的紧张状况,使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真正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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