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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调解制度新发展评析/蔡惠霞(5)


3.当事人对结果接受程度高


德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当事人和其他所有人对民事司法和法治的信心和满意度,而调解这种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的目标在于寻求面向未来的解决方式,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使当事人得以继续合作。面向未来的角度不仅能够取得解决纠纷与维持双方友好关系的双赢成果,还可提升双方当事人的满意值,促使合作方法增值。对那些因长期性、综合性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如家事纠纷),以及有着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需要的案件而言,由于调解具有面向未来的特性,因而更适合于调整当事人不愿和不能中断相互关系的争议。


4.促进欧盟各成员国的交流与发展


欧盟在区间经济发展的动力下致力于促进ADR的运用,特别是调解。《德国调解法》的颁布不仅可以鼓励国内调解机制的发展,也能促进跨境纠纷调解的使用,提高效率。调解机制在欧盟区间的便利利用,为欧洲经济的飞速发展进一步扫清法制上的障碍,有利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交流与发展,能够更好的实现欧洲的一体化。


(二)不足之处


1.存在进一步拖延司法程序的风险


调解的灵活性被认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潜在的缺点,如当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解决失败时,就可能走向对抗的诉讼。特别是当存在未来合作领域时,调解的开始(如选择恰当的人充当调解员,就程序达成一致等)就会进一步拖延纠纷的解决,并且无法获得预期中的增值。此外,在调解辩论中增值解决方案的寻找可能无法为双方打开新的解决路径,反而增加了复杂性。即使纠纷得到暂时处理,所达成的复杂调解协议也可能引发新的法律争端,导致原始纠纷的再次重演。


2.调解费用加重法律成本


德国低水平的诉讼收费、诉讼费用保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较为低廉。然而,调解成功所需的费用极有可能高于诉讼成本。《德国调解法》将调解制度纳入司法体制,并提供法律援助等司法服务,有助于德国的弱势群体减轻调解的费用压力,但此举必然加重国家的司法成本。


3.缺乏调解保密性的保障机制


如果不能保证调解程序的保密性,当事人可能会在其后的仲裁或诉讼中承担不利的风险,进而大大降低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几率。《德国调解法》明确规定了调解员和实施调解相关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却忽视了保密义务的程序保障机制问题,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调解员和相关人员,缺乏程序性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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