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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调解制度新发展评析/蔡惠霞(6)


4.在保证调解人的质量方面存在困难


调解员的职业模式和薪资报酬,对调解程序的有效开展及调解机制的发展成熟具有重大意义。《德国调解法》对调解员缺乏一个明确的职业描述,而且实践中许多调解员并非专职调解员,而是在从事律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基本职业之余,参与调解工作。从事调解工作人员的职业背景如此不同与复杂,加之调解工作本身的精细化要求,对“认证调解员”培训、进修标准的设定必将是一个难题,更无法完全保证调解员的质量,调解的质量也就不得而知了。


5.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有待具体化


欧盟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作出统一调解机制的指令,该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纠纷各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赋予基于调解而形成的书面协议内容强制执行力。《德国调解法》在调解协议执行问题上直接援引《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涉及跨境调解协议的执行,而在国际背景下跨境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是各国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难点。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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