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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蒋艳玲(5)

  第三,某些行政行为并不具有公共性,“民与官”良好沟通日渐普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已从一种利益冲突、对立或对抗、互不信任的关系发展到一种利益一致、服务合作、相互信任的关系。行政调解现已成为及时化解矛盾不可或缺的行政手段之一,事实证明,行政机关运用说服教育的调解方式,配合必要的行政命令,效果更好。引发了行政诉讼,再由法院调解更为有利。诚如有学者所说:“事实上,允许调解未必损害原告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不允许调解也不见得能够保护原告利益和公共利益。”⒁

  第四,调解能迅速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压力。法院的任务不是纠察违法行为,而在于裁判纠纷。作为一种诉讼类型,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之一也是为了解决争端。调解能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原告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起诉目的,有效地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实现双赢或多赢。⒂再说,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因而能基于其意思自治予以放弃。

  第五,调解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有效缓解对抗,并使纠纷得以彻底解决等已为民事诉讼所证明,行政诉讼亦当如此。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比法院依法强制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判决更为有效。审判及判决的成本比较高,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耗费在法定程序中,并可能增加上诉、申诉、信访的比例,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相对的,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成本比较低,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再说,调解形式简便,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使争议不仅在法律上得以彻底解决,也能在心理上得以真正消除。

  鉴于我国缺乏行政法适用的统一规则,一些单一的适用规则仅出现于程序性的行政法规范中,且侧重处罚、强制等小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中,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类型及范围还有等各方积极探索。

  (四)创新工作思路,加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

  法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联系,求得各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行政审判工作有坚强的组织保障,以限制行政权力的滋生⒃。

  大力倡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增强依法应诉的意识,促使行政机关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

  四、结语

  行政审判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的发展进程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状态的形成进度、政治文明的建设速度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⒄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实现行政法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有力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行政机关依法高效行政,增加行政机关执法的透明度、可信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使各项政策、任务能够得以顺利实施,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监督,促进依法治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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