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校生对于刘涌案提审前中后评论三部曲/郭海连(13)
法律注重证据,司法要独立,反对文学叙述!反对权威干涉!
程序方面的补充思考
中国的老百姓自古以来就是被混淆视听的对象。从最初立案还没有什么法定证据、纵使有这些媒体也根本不可能看到——连最高院的审判也没让他们看见、拍到什么,不是么?那么,他们凭什么从一开始就得出重罪结论?某作家又是依据什么对一个未经国家法律宣布为罪人的人写出这样的逼真、形象、长篇累犊的黑社会纪实?写作过程中又都是接触到的什么人?显然,假设刘涌另有隐情,其家人或其他能辩解的人根本没有途径辩解,媒体和作家的依据,显然是侦查、起诉机关的依据——谁情愿自己打自己耳光?他们的调查取证肯定是出于“打击”的目的,出于支持本单位态度的证据,有多少案件中罪轻甚至无罪的各种证明材料会在这些部门悄悄“蒸发”?评论,从最初就是浑浊的,赞成死刑还是赞成死缓,双方都没有能让人达到法律确信的充分证据,没有细致的论述(大概专家们都忙着出书访问呢),民众中一场声势浩大的口诛笔伐就已经开始了,加上二审改判程序依旧不透明,结果让迫切希望得到真相、看见中国法治进程加快的人满腹狐疑,继而升级到猜测、愤怒、甚至破口大骂。还有一个问题在于本案的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活动的“斗争”背景。
有人反对提什么程序正义,可是问题恰恰就出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律程序意识淡薄的法律文化啊!刘涌的确犯下了重罪,虽说从法律角度判其死刑不妥,但客观上还是安抚了民众,振奋了人心,而且,他死亡时的镇定也告诉世人他的生不如死的心态,我们姑且抛开这个案件。在这种畸形的车床之下,会加工出多少畸形的司法零件?一个学法律的人,总会时不时接触到一些骇人听闻的事,我不想浪费时间和文字来列举。网友们指责我视野狭小,为罪犯招魂,殊不知,我正是抱着“与其诅咒黑暗,不如自己发光”的信念执著的要为改进这种制造了无数错抓错判、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滋生了司法腐败和官僚主义的车床,不失时机地做出自己的努力!
有人批评我,说我对其他案件不热情而独独对此案大肆渲染,更难听的话我就不列举了,我之所以关注这件案子:第一,我仅仅是个在校生,我的年龄、我的知识结构以及我所处的环境不可能让我对所有刑事案件投以关注,况且,我写这些文章目的很单纯,探讨!没什么功利性,我也并不打算把自己将来的职业选择和罪犯挂钩。这是一种勉为其难、牵强附会的诘难。第二,“评论”不等于声讨,论坛里应该始终是各种声音都有的,当冤假错案批露出来时,每一个善良的人都会同情和支持案中的弱势一方,而在刘涌案中的弱势一方实际上恰恰是大富翁及家人,他们的对面,是结下冤仇的当事人群体,具有强大渗透力的新闻媒体,还有“查办”目的坚定的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亦当事人化,而刘涌方的辩解是否能有效展开恰恰是决定他是生还是死的关键。第三,正是由于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了相当一部分“冤假错案”,我才会某种程度上赞成法学界专家的意见——让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驾齐驱,而之所以分外关注刘涌一案,原因一方面是这案件比较全面地暴露了中国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的问题,“线型”结构而不是控、辨、审三角形结构,体制本身流于形式,而且政治力量和公众力量干涉司法独立现象比较突出;另一方面,是最高院第一次“提审”,具有象征意义,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我们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特别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制度、原则背后,都是有案例支撑的,比如司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无罪推定、米兰达原则等等,往往也是一国最高法院通过审判确立的。我们无不希望已经成为国际主流主宰西方社会上百年的思想,在我们这个急需法治的国度及早的确立,法学界对最高院的这次提审给予了太多的希望,希望依法查清事实,依法审理。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的案件的审理忽然又脱离公众目光的注视,法庭上除了气势咄咄逼人的控方、被害人和证人外,还有先审后判的法官(早在两个月前某北大法学院人士在我校讲学时就提到最高院要提审刘涌,改判死刑,我当时觉得欣慰,现在觉得诧异——原来早就有定论了啊,难怪执行车都准备好了,那还兴师动众耗费巨资开什么庭,还让律师费什么口舌啊),旁听席里黑压压一片行政官员,四家有权进入的媒体尽管是权威媒体,但是,通过以秒计算的所谓“实录”,22日中午人已经火化、23日傍晚才“千呼万唤始出来”与公众见面这种“因特网时代”的低速度,我只能代表寄希望于通过最高院重新调查取证、进行充分法庭辩论和制作详尽、经得起推敲的判决书确立审判刑事案件的“榜样”的所有关心法律的人表达沮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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