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校生对于刘涌案提审前中后评论三部曲/郭海连(6)
说着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多重处罚,除了因为它进行了上述一罪两罚外,还合并使用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及一审、二审所没判处的罚金1500万,没收的财产等。死刑不如死缓更符合法律规定,我已经解释了。再谈谈罚金问题。有人居然在论坛里叫嚣要没收刘涌全部财产,也难怪,谁让你刘涌家人都这时候了还放不下富人的尊严,你赶着毛驴来法院人民或许会同情你说两句好话呢。我相信,如果真的能有证据证明可以让法官再多判得几千万,这些人即使24小时不吃饭不睡觉也会有足够动力把这些证据找来的,用得着你在这里“建议”杀富济贫啊,安静吧,罚多少和你都不会有关系,刘涌毕竟还有很多合法财产,其家人也有财产,罪责自负是最基本的原则,难道还要满门抄斩不成?我们对附加刑的性质的研究几乎是一个空白,我们为什么在处主刑的同时处以附加刑,目的显然是为了最大限度的让犯罪人为自己的罪行赎罪。1500万,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数字。刘涌的罪很重,但是这些人民币毕竟也是起到了赎罪的作用的。
此外,我还想提出一个骇人听闻的“刑罚”,刘涌同一般的犯人不同之处在于他受到了媒体过多地关注,一跃成为标有“恶”“黑”“霸”之类靶子,出气筒和社会安全阀,有人津津乐道以为这是他罪有应得,我们只能遗憾的看着现代文明国家给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了。更令人不解的是,在空荡荡的牢房里为了防止这个本身就罪行严重又被公众判定为罪行特别重大的犯罪嫌疑人会自杀或者自残,还“特意”装了监控设备,全天候观察其一举一动,居然还有人说这是“人性化监督”,真是滑稽。刘涌没有理由不平静的签字,他的白发告诉人们他向往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又有着昔日的辉煌,今日巨大的反差,他怎会不度日如年?我们看着他这样为了自己的罪孽一重又一重的接收惩罚,就真的那么心安理得?
还有,就是首犯问题。重申昨天文中的一段文字:一个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和他在一个经济团体中的地位是否一致?我对此表示怀疑。具体讲,虽然刘涌是董事长,但是,有着丰厚家产优裕生活光明前景正当身份繁忙业务的人,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成为黑社会的首领,参与违法活动,首犯不能绝对地为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手下和“爪牙”有很大差别,这是值得思考的,需要证据的,仅靠制造“铲黑”文学著作的想象怕是不够的,人的现实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句一个简单的例子,狗咬人,主人要负民事责任,被咬之人挑逗狗,双方各负责任,放狗咬人,往往也是负民事责任,因为放还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而且放开之后,狗咬哪个部位咬多重就不遵从主人的意思了,除非他在狗的牙齿上抹了毒液。这也是解释为什么查明罪行的手下先死而他经济上和犯罪上罪责未知“大哥”还留有生命的法理解释。还有一些场合,到底会不会是刘涌可能出现的,我表示怀疑。法官应当分别分析每一笔罪状,不可以笼统取证,笼统定罪。特别是刑事案件,哪一个被害人和证人不会有着朴素的“出离愤怒”?案卷想做多高就能做成多高。为什么没有证据的公示呢?美国处死一个人之前进行的调查会高达数百万美元,而在此案中证据到底有多少,有多大证明力,这么仓促的“提审”到底有没有真正重新审判,还是顺应民意就为了宣读“死亡判决”,是很难让人有信心的,我觉得刘涌家属应该召开新闻会,这是他们的权利!其实,刘涌的行为与其说是组织、领导,倒不如说是包庇、纵容,包庇杀人犯的人终究是不可以同杀人犯一起上断头台的,何况,了解社会的刘涌知道“摆平”这些事的简单易行,我们还要不要把这一连串的人统统拉出去砍了?按照这样的逻辑,还有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也许该在某些部门门口加上机关枪,出来一个毙一个,直接或间接,作为何不作为,无论如何,他们都和社会治安恶化脱不了干系……杀了,一了百了,还要法律作什么,咔、咔、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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