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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风险管理的评估与防范/余利宏(2)


(一)“财产调查阶段”风险点的防范措施主要落实在“时间性”和“保密性”


执行人员接受执行案件任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通知送达、财产线索“四查”工作。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执行的,须经权限批准方可延长。执行部门管理层应加强对办案期限的监督,不得随意延长。


(二)“执行公权高度集中”风险点的防范措施主要落实在“阶段性”


“执行公权高度集中”引发执行风险的防范,关键在于建立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该机制主要是打破以往“一人包案”到底的模式,通过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对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跟踪监督,并以执行流程为依托,打造执行案件流程监督平台,强化执行权力层次化制约,职责流程化分工。根据权力分解、集约执行、简便操作的原则,将执行权纵向划分为执行调查权、执行控制权、执行变现权三个层次,突出财产集约查控重点环节,设置案件流程时间节点,实现执行工作向规范化、精细化、高效化方向转变。规定各阶段分别由不同的执行组或执行员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集约完成特定的执行工作任务。各层次之间相互制约,避免执行权力过分集中,消除执行风险隐患。


(三)“执行处分财产阶段”风险点的防范措施主要落实在“制约性”


对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参与分配等处分财产阶段的风险防范,重点在于建立适用合议庭负责制和严格落实审批把关制度。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参与分配等处分财产决定,须经合议庭讨论形成决定,报局长、分管院领导审批。这种合议制和审批制,实际是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有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能够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


(四)“执行费用收取阶段”风险点的防范措施主要落实在“透明性”


对于执行费用收取阶段风险点的防范,主要是增强收费透明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缓、减、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严格按照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办法执行,其中,涉企执行费的收取由司法行政科专人负责,并出示统一票据,执行局不得乱立收费项目,不直接参与执行费用的收取。


(五)“执行款物管理、发放阶段”风险点的防范措施主要落实在“专门性”


1.设立专管小组。指定由法院纪检部门人员、执行部门廉政监督员、财会人员组成的专管小组对执行款物进行管理,定期对执行款物专用账户进行梳理,对存疑款物进行核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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